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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虞小平与汤明龙、徐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小平,汤明龙,徐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37号原告虞小平。被告汤明龙。被告徐和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小平诉被告汤明龙、徐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小平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虞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