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虞小平与汤明龙、徐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小平,汤明龙,徐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37号原告虞小平。被告汤明龙。被告徐和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小平诉被告汤明龙、徐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小平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虞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