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与麦尚艳、谢普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麦尚艳,谢普佳,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38号金塘大厦首层、二层。负责人诸立乔,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911245082。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麦尚艳。被告谢普佳,香港居民。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28号卧龙阁大厦M层。法定代表人黄锦荣。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诉被告麦尚艳、谢普佳、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