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书菊与赵义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菊,赵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赵书菊,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振营,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义山,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赵书菊申请执行赵义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为被执行人赵义山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书菊申请执行赵义山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2010)新执字第2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 高 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