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方鸿根与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鸿根,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方鸿根。被告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峰。诉讼代理人李旺荣。委托代理人杨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鸿根诉被告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鸿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