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高香令与刘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香令;刘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高香令,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刘志立,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令诉被告刘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香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洪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