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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高香令与刘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香令;刘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高香令,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刘志立,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令诉被告刘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香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洪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