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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美芬、沈信整与叶俊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芬,沈信整,叶俊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芬,农民。申请执行人;沈信整,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5005241132被执行人:叶俊僖,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王美芬、沈信整诉叶俊僖(2011)甬慈商初字第7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信整无财产可供执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叶俊僖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