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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恢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徽昌与周向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徽昌,周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恢裁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徽昌,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周向德,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灌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及(1998)灌执裁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向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向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向德将4400元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帐户,尚有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灌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1998)灌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