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迁宝与唐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迁宝,唐升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0号原告:章迁宝。被告:唐升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迁宝诉被告唐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迁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迁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