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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永瑞、杨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瑞,杨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瑞,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杨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黄永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燊民��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和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杨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申请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杨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燊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永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芑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