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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卡洛斯酒吧有限公司与余郁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卡洛斯酒吧有限公司,余郁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市金卡洛斯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集建国际名园裙楼夹层LG01.LG02,一层UG01-05.G08。法定代表人胡叶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神财,该司工作人员。被告余郁华。原告深圳市金卡洛斯酒吧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郁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