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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