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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兵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兵,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孙云龙,孙道艮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原告:汪兵,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贤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孙云龙,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第三人:孙道艮(系孙云龙之弟),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兵与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孙云龙、孙道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兵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依法减半收取392.5元,由汪兵负担。审 判 长  吴传久审 判 员  田存明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