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顺安诉被告王华伟、王玲妹、顾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安,王华伟,王玲妹,顾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15号原告:许顺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文艺南路东区市场3排4号顺丰纺织品批发部业主。被告:王华伟,男,住安徽省林泉县铜城镇,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玲妹,女,住安徽省林泉县铜城镇,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顾黎明,男,住安徽省林泉县大刘庄,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安与被告王华伟、王玲妹、顾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顺安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顺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许顺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余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