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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星星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星,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星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7562736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杨梅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顾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星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星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星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