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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方兴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方兴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林。委托代理人:谢芳。被告:方兴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兴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