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王景云与宋玉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宋玉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王景云,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郭庆彪,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爱冰,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霞,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王景云与被告宋玉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宋玉霞于2012年2月15日前赔偿给原告王景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00元。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负担110.00元,由被告负担11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