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第七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华,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李素华。委托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华与第七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华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原告李素华承担。审判员 邓华茂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