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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第七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华,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李素华。委托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华与第七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华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原告李素华承担。审判员  邓华茂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