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邹本涛与张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涛,张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邹本涛被执行人张玉伟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本涛与申请执行人张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