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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庆华与被告单成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华,单成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马庆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单成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华与被告单成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庆华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