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硕萱。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26853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