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梁学宝与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宝,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梁学宝。被告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南村。法定代表人王顺瑞,经理。原告梁学宝与被告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宝撤回对被告青岛一顺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学宝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