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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祝永健作出的(2011)新建罚字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祝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胡皓,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祝永健,男,成年,住新县。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祝永健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的(2011)新建罚字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1)新建罚字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1)新建罚字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1)新建罚字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克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曾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