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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