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