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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与被告王士军、王士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王士军,王士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曹军,男,1985年5月31日,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士军。被告王士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与被告王士军、王士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士军已将5000元欠款给付原告曹军,原被告纠纷解决完毕,故原告曹军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