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达敏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达敏,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廖达敏。委托代理人李靖。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王珏.委托代理人胡序言。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达敏与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达敏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达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达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