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蔡宪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蔡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蔡宪元,一××(××)××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宪元银行存款20973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097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蔡宪元应当承担175384.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