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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许志英,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8111466055。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