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许志英,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8111466055。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