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郑正生与马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正生,马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郑正生。委托代理人陈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171499。被告马木有。原告郑正生诉被告马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