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振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振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14号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双亮,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振山,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1)第7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双亮及被申请人石振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在任项目经理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损失,造成工程款无法收回。按照公司规定,应不发给被申请人工资,还应由对方赔偿申请人损失4万元。仲裁委不顾该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裁决。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四)、(五)款的规定,申请撤销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1)第7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石振山答辩称,对方的规章制度在我工作时并没有,工程本身不合格,与我没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主要理由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经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成立,故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1)第7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