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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3-11-08

案件名称

2012民终3号宜昌三江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鄂民一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56号。法定代表人:严信平,三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玮、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于,女,1968年6月4日出生,中国香港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和平路35-4-209号,香港身份证号:P785991(4)。委托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三江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7日,三江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罗忠于(买受人)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三江房地产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C+E地块第2(幢)二层0002227号房出售给罗忠于,产籍号为01-0099-0002-0002227,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30层,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层高不小于4.5米,建筑面积共为16.7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6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8.07平方米)。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14998.923元/㎡,总金额为250632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买受人选用银行贷款方式付款的,须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130632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办理贷款的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逾期未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和提交全部资料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第5条约定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如选择银行贷款方式的必须了解国家同期贷款政策,否则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正常办理,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如因非买受人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正常办理,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30日内,按照本合同价格退还买受人已交纳的全部首期房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第九条对交付期限及条件约定为:出卖人应当于2010年2月18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该合同对规划、设计变更、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8年6月2日,罗忠于向三江房地产公司交纳首期房款130632元。同时,罗忠于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西陵支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但被银行告知该行与三江房地产公司的贷款合作已终止。三江房地产公司要求罗忠于与建行联系贷款事宜,罗忠于与建行联系后并按建行的要求提交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相关资料,但建行以贷款名额已满为由,最终没有为罗忠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忠于签订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C+E地块第2(幢)二层0002227号房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罗忠于配合下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撤销预售登记后五日内向罗忠于返还购房款130632元;三、;”>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应付款义务,罗忠于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一审受理费3080元,由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相关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郭振华代理审判员李萍代理审判员邵震宇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陈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