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建军、刘兰芳与向银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刘兰芳,向银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黄建军,农民。原告刘兰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富民(一般代理),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一般代理),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银照。本院在审理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黄建军、刘兰芳诉被告向银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军、刘兰芳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向银照得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刘兰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向银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刘兰芳撤回对被告向银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建军、刘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