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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樊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