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甘志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志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城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甘志雄,男,193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甘志雄要求宣告甘俊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甘志雄申请称:申请人甘志雄与被申请人甘俊杰是父子关系,甘俊杰一直没有结婚,2004年发现患上严重疾病,可能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于2005年3月29日写下遗书性质的书面材料后,开始失踪至今未归。2006年10月30日经向清城区上廓派出所报警要求协助寻找,仍未获其音讯,至今已满四年。为此,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甘俊杰死亡。经查,甘俊杰,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甘志雄之子,于2005年3月30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甘俊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甘俊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甘俊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公告期间届满后,甘俊杰仍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甘志雄申请要求宣告其子甘俊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甘俊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日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余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