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执字第45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汪家群、白阳等与程峰、朱华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群,白阳,白志东,郭后英,程峰,朱华东,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执字第451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汪家群,女,1972年5月20日生,居民,住金安区。申请执行人:白阳,女,1992年8月28日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白志东,男,1940年10月21日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后英,女,1949年2月13日生,居民,住址同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永军,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教师,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程峰,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朱华东,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驾驶员,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峰所有的,挂户于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号东风货运汽车(该车经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2496元)予以拍卖。该车经六安市通宝拍卖公司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第一次拍卖价系评估价,第二次拍卖价系评估价的80%即人民币65996.80元,第三次拍卖价系第二次拍卖价的80%即人民币52797.44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属被执行人程峰所有的挂户于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东风货运汽车以人民币52797.44元抵付于申请人汪家群、白阳、白志东、郭后英,该款作抵被执行人程峰所欠四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2797.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