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恒磊与刘振英、李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恒磊,刘振英,李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被执行人李晓亮。本院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孙恒磊与被执行人刘振英、李晓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以鲁G×××××号大型货车抵顶8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