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桂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桂明,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桂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桂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6日晚,被告人徐桂明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从宁波东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仑高速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桂明的呼吸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徐桂明的血样乙醇浓度为9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桂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成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B×××××小型轿车行驶证及照片,浙B×××××小型轿车车辆信息,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证件凭证,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桂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桂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桂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桂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