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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红艮与胡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艮,胡艳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013号原告:万红艮,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委托代理人:陈晓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艳利,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武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艮诉被告胡艳利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艮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红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艮撤诉。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