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侃利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侃利,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张侃利,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侃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侃利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4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804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侃利,张侃利收到案款804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