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温志荣与蔡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荣,蔡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温志荣。被告蔡鹏。原告温志荣诉被告蔡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