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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温志荣与蔡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荣,蔡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温志荣。被告蔡鹏。原告温志荣诉被告蔡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