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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星明与被告张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明,张永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星明。被告张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明与被告张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明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李星明负担。审判员  田欣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