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兴伟与王爱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兴伟,王爱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龚兴伟。委托代理人张林军。被执行人王爱弟。申请执行人龚兴伟与被执行人王爱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爱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兴伟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及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7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