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瑞珍与乔凤荣、赵桂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珍,乔凤荣,赵桂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张瑞珍,男,192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项福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凤荣,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桂敏,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珍诉被告乔凤荣、赵桂敏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珍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珍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