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泉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裔根与陈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裔根,陈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林裔根。委托代理人:龙德远。被告:陈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裔根与被告陈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裔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裔根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