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冯秀兰与被告伏晓宏、李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兰,伏晓宏,李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冯秀兰委托代理人:盖剑被告:伏晓宏被告:李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国际大厦八楼。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兰与被告伏晓宏、李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秀兰负担75元。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