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自友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539号罪犯黄自友,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了(2010)甬余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自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自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自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自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自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2013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