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彭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镇××花××室一套房屋(所用权证号:01a0280180),查封限额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彭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0601室一间房屋一套房屋(所用权证号:01a0280180)。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宋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小华撤诉申请书平阳县人民法院:我与刘君回、谭春燕买卖合同一案,即(2012)温平商初字第37号一案,经过慎重考虑,现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