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张艳梅、深圳市山水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张艳梅,深圳市山水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一、二楼。负责人黄庄,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建平,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艳梅。被告深圳市山水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21楼A2101、A2102(A)室。法定代表人殷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张艳梅、深圳市山水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