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邱威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532号罪犯邱威,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了(2009)甬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见“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行政记功;2011年获监狱半年度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