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越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申请人绍兴海××皮××司民间借贷与绍兴海××皮××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绍兴海××皮××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保字第8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绍兴海××皮××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路。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绍兴海××皮××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海××皮××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海××皮××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惠兴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佳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