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刑公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立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刑公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现住四平市。2001年4月30日因敲诈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2月21日因盗窃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2011年9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2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2]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兆琼、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山委刘某某家,采用破门手段,盗得独轮车、炉板、炉箅子、刨奔、大铲、铁锹等物品,卖给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获赃款四十七元挥霍。2011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窜至四平市艾斯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盗窃米罗19吋组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套;盗窃优派19吋组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套,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1)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00元。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桃园社区居民陈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二)证人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证言;(三)书证:1、发案经过;2、破案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脏笔录;4、作案现场指认(图片记录);5、释放证明书;6、户籍证明;7、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1)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8、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公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9、情况说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山委刘某某家,采用破门手段,盗得独轮车,炉板、炉箅子、刨奔、大铲、铁锹等物品,卖给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获赃款四十七元挥霍。2011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窜至四平市艾斯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盗窃米罗19吋组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套;盗窃优派19吋组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套,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1)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00元。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桃园社区居民陈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1)。供述了其盗窃了两台电脑的经过及事实。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供述了其盗窃一台独轮车、一个刨奔、一个大铲、两把铁锹卖了47.00元钱,以及其于2011年9月13日22时10分在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桥委15组附近准备盗窃时,被110抓获的经过及事实。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电脑颜色、型号及购买时的价值。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的两台电脑放其家的事实。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的一台独轮车、一个刨奔、一个大铲、两把铁锹,放在屋内的一个铁炉子、一个炉箅子被盗的事实。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欲行窃时被其与爱人抓获并报警的事实经过。7、押物品清单(1)、证明已将被盗两台电脑脏物予以扣押并已返还失主。8、押物品清单(2)、证明被告人作案工具三轮车一台;手电一个被扣押。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1)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组装电脑米罗19吋一套,鉴定价值:650.00元;组装电脑优派19吋一套,鉴定价值:900.00元。10、四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四劳字(2001)第269号、四劳字(2006)第127号、四劳字(2009)第073号,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1年至2009年间曾三次被劳动教养前科。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的独轮车、炉板、炉箅子、刨奔、大铲、铁锹等物品,卖给个体流动收购人员,公安机关已无法收缴赃物进行鉴定。12、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公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3、四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8月17日被刑满释放。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犯罪的事实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原始供述及失主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1)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并系累犯,且具有前科劣迹,应予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 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王文卓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